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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薪税管理师个人所得税之——住房租金问题解答

发布时间:2019-11-29 16:33:02 作者:职校信息网

  小编整理了2019年薪税管理师个人所得税系列问题解答,以下是住房租金问题解答,供参考:

  1.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?

  答: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,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。

  2.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?

  答: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、副省级城市、地级市(地区、州、盟)全部行政区域范围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,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。

  3.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?

  答: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:

  (一)直辖市、省会(首府)城市、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,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;

  (二)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,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,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;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(含)的城市,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。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,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。市辖区户籍人口,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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